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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 分类:协会介绍
  • 发布时间:2022-07-06 16: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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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机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合肥市机械行业协会,英文名:CHINA HEFEI MACHINE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合肥登记注册的机械行业各制造企业、经销企业、相关配套企业、事业单位等自愿共同组成的具有地方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符合时代特征的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行业、会员、用户服务,成为政府和企业、用户沟通的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自律行业行为,在行业内发挥服务、引导、协调、沟通的作用,推动机械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合肥工业经济繁荣。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六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七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为:合肥市庐阳区花园街83号合肥大厦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制定全行业在各时期的发展规划,对本行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引导和服务。

  (二) 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在企业生产、技术、产品、市场和政策等方面进行协调,组织总结和交流企业的先进经验,提高行业的地位和影响,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与繁荣。

  (三) 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争取获得政府支持和帮助,为企业解决实际存在问题。 在行业中贯彻落实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业技术研讨及培训,推广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和新技术成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 接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的发展需要,承办、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技术交流会、产品推广会,组织会员参展、参观;组织会员参加国际专业展览、商务考察和国内外同行企业的交流合作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突出宣传行业产品和整体形象,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优势。

  (六) 为会员提供政策文件、项目订单、市场行情、技术资料、信息咨询和设备维修等服务,组织同行聚会、联谊活动等,促进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 承接政府或企业委托的事项,为外商或国内企业在合肥投资置业、商务考察等方面提供帮助,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有偿服务活动。

  (八)承担政府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以上服务范围概括为:制定行规行约,组织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产品展览、交流技术和管理经验,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加入;

  2、在本协会规定的业务领域内,并在合肥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和企业资料;

  (二) 由秘书处根据章程审查核准后发出入会通知,并报理事会备案;如遇特殊情况者,报请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缴纳会费;

  (四) 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和牌匾。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用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理事会的监督权和提出罢免理事的权利;

  (六)有权向协会请求提供帮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本行业合法权益;团结、诚信、自律;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为协会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包括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没有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 制定会费标准;

  五.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会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六人、秘书长一人。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

  (五) 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当本协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或资助;

  (三)政府及国际组织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接收捐赠时,应准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牌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协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单独设立财务账户,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记核算,加强会记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1年4月2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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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03 11:02:10